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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6 篇 · 第一卷

根據地建設與羣衆運動

(一九四三年二月二十日)


編者導言

底本此篇爲一九四三年二月二十日太行分局幹部會議結論的第三部分第一節,共四十五段。開頭引彭德懷的說法,提出根據地須具備武裝、政權、羣衆組織和黨四種力量。

一、根據地建設的規律。

在討論中有同志提到根據地建設的規律性問題,這個問題在彭德懷同志的小冊子〔55〕中已經回答了。一個革命根據地除了必須具備的地理、敵情、時機等條件外,其本身必須具備着革命的武裝、政權、羣衆組織和黨等四種力量。彭德懷同志說:“革命根據地的鞏固不鞏固、健全不健全,就決定於上述四種組織的鞏固不鞏固、健全不健全。”這四種革命力量是缺一不可的,缺了一種都不能形成革命根據地。這四種力量又是互相配合的,任何一部分不得力都會影響到其他部分,互相配合不好也會使根據地受到損害。

官方注釋 1 條
  • 〔55〕 指彭德懷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太行區軍隊營級、地方黨縣級以上幹部會議上的報告,題爲《怎樣繼續堅持與鞏固抗日民主根據地》。刊於中共中央北方局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五日出版的《黨的生活》。――第64頁

第一卷 · 根據地建設與羣衆運動 (一九四三年二月二十日)

有人會問:根據地的創立是先有武裝還是先有黨和羣衆運動呢?這是一種機械的提法。實際上,有的地方是先有黨和羣衆運動,實行農民暴動,自己創造武裝和政權,形成根據地,然後又用這個武裝和政權的力量去擴大根據地,創造新的根據地。有的地方則是先有了革命武裝,以武裝力量打開局面,建立黨、政權和羣衆組織,形成根據地。但是,不管哪個在先,只有在上述四種革命力量形成起來的時候,纔有革命根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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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問:這四種革命力量哪種更重要,哪種是中心環節呢?我以爲這同樣是機械的提法。實際上,這四種力量既然是缺一不可的,所以是同等重要的。假設一定要定個先後的話,則應根據中國革命的特點、戰爭的特點,將武裝放在第一位。但必須懂得,只有武裝,沒有黨、政權和羣衆力量,武裝鬥爭便不能支持而會走向失敗,歷史上有些區域由於單純軍事觀點而失敗的例子,證明了這點。只有羣衆運動或堅強的政權工作,而沒有堅強的足夠的武裝,或軍事路線發生錯誤,也會使根據地失敗,黨政工作羣衆工作垮臺,第五次反“圍剿”〔56〕失敗後退出中央蘇區〔17〕的例子,證明了這點。沒有堅強的政權工作,財經建設、除奸司法等工作無成績,不僅不能建立根據地的秩序,而且要影響到軍需民食,這樣也會影響到根據地的鞏固與堅持,太行區一九三九年的例子可以證明這點。最後,沒有堅強的黨的領導和黨的組織基礎,沒有黨的一元化的領導,黨的領導不貫徹於武裝、政權、羣衆組織等各系統中,黨的領導發生錯誤,都要影響到根據地的建設、鞏固與堅持,許多例子證明了這點。所以說,哪種力量最重要最中心的提法是不對的。但是,是否我們應該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下,都同等地去注意這些工作呢?不是的。黨的指導要依據於當時當地的情形,提出當時注意的中心。如政權工作薄弱就加強政權工作,羣衆工作薄弱就加強羣衆工作。當然,在加強這一工作時,要有其他幾種力量的配合。例如,在華北的開闢階段,與歷史上的前例又有其不同特點,首先抓住以強大的八路軍的力量打開局面爲中心,接着把中心放在建立政權,自上而下地建立、發展黨和羣衆組織,建設財政經濟,建立社會秩序。這樣就抓住了規律性,因而獲得了偉大成績。又如在鞏固階段,我們應以執行土地政策、發動羣衆爲中心,並建設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但在這一點上我們過去執行中央、北方局的指示不夠,在一九四○年、一九四一年注意羣衆工作不夠。這正是我們的歷史教訓。

官方注釋 2 條
  • 〔56〕 一九三三年九月,蔣介石調集約五十萬兵力,採取堡壘主義的新戰略,向中央革命根據地發動第五次“圍剿”。這時,王明“左”傾冒險主義的領導錯誤地用陣地戰代替游擊戰和運動戰。他們先是實行進攻中的冒險主義,繼而又犯了防禦中的保守主義錯誤。結果,紅軍屢戰不勝,陷於被動,苦戰一年未能打破“圍剿”。一九三四年十月,中央紅軍主力部隊被迫撤出中央革命根據地,進行長征。――第65、97頁
  • 〔17〕 中央蘇區 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所在地瑞金爲中心的根據地,位於江西南部福建西部。範圍最大時轄有二十一個縣,約二百五十萬人口。――第30、65、97、3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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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問:武裝、政權、羣衆、黨四種力量如何聯繫與配合呢?首先是黨的領導問題,黨是領導一切的核心。在沒有黨的地方,革命隊伍的責任是建立黨與發展黨。根據地的黨的責任是要善於掌握幾種力量的聯繫與配合,根據不同條件去決定自己注意的中心方向,在解決這一中心工作時要求得其他工作的配合。武裝力量的責任是保衛根據地,保衛革命政權,保衛人民利益,建立黨而又服從黨的政治領導,建立革命政權而又服從政府的革命法令,參加羣衆工作,發動羣衆,而又爲羣衆所幫助、所監督。政權的責任是服從於黨的政治路線和政策的領導,扶植羣衆運動和照顧基本羣衆利益,鞏固統一戰線,愛護軍隊和解決軍隊的供給、補充。羣衆團體的責任是在黨的政治領導之下,獨立地去進行發動、組織與教育羣衆的工作,把羣衆的認識提高到政治鬥爭武裝鬥爭階段,使羣衆形成一個自覺自爲的階級力量,去與地主資產階級實行統一戰線而又鞏固統一戰線,誘導羣衆執行政府的革命法令,號召羣衆參加與擁護革命軍隊並把自己武裝起來加入民兵。這就是這幾種力量的配合與聯繫。有了武裝就有了一切,或有了羣衆就有了一切的說法,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是對的,否則是有毛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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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着重說到的是,我們敵後抗日民主根據地的鞏固,還要看統一戰線鞏固的程度,這也是一個決定條件,也應引起我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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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根據地建設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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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還會問:我們過去是否掌握住根據地建設的規律呢?肯定地回答,一般是掌握住的,所以纔有這幾年堅持與建設根據地的偉大成績。否認這一點,就不能解釋爲什麼我們能堅持,根據地能日趨鞏固。但是,我們有無缺點和錯誤呢?我們的回答是,有的,如一個時間內武裝政策中的偏向,相當一個時期內對羣衆工作的忽視,幾種力量的聯繫與配合還很不夠。假如沒有這些偏向,我們的工作會做得更好,根據地會更鞏固些。有人說我們根據地還不鞏固,當然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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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北方局歷來就有建設根據地的明確方針,我們的偏向或錯誤,就是對中央、北方局的指示研究不夠、執行不夠的結果,這正是我們的歷史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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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殘酷鬥爭中,我們必須正確掌握根據地建設的規律,提高根據地的鞏固程度,並以最大努力保衛我們的根據地。如果我們沒有根據地,則抗日與民主政治的建設乃至反攻將無所依託,切不要忘記歷史上沒有根據地時候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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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羣衆運動的規律。

羣衆運動有其自身的規律,黨在指導羣衆運動中,必須掌握住這種規律。過去由於我們對中央、北方局的指示執行不夠,所以今天的羣衆工作沒有獲得應有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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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我們指導根據地羣衆運動應掌握的規律呢?第一是發動羣衆,在發動羣衆中組織羣衆、武裝羣衆;第二是在發動羣衆之後,立即注意整理與健全羣衆組織生活;第三是在發動與組織羣衆中注意羣衆的政治教育,在發動與組織任務完成之後,應將重心轉入教育羣衆,把羣衆運動提高到民主政治和武裝鬥爭的階段,使羣衆形成一個自爲的階級力量,去參加統一戰線,去參加羣衆性的游擊戰爭,以鞏固既得的政治經濟權利;第四是把羣衆的經濟鬥爭政治鬥爭約束於統一戰線範圍之內。不瞭解這些發展的規律,不懂得誘導羣衆運動逐漸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就會使運動脫節,就不能逐步地提高羣衆到自爲階級的階段,也就不能保衛其既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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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過去我們應該劃定一個階段來集中力量發動羣衆,沒有這樣做是個損失,是個缺點。這種說法是很對的。但是也有人說,過去沒有劃定一個階段來發動羣衆,就是沒有掌握住根據地建設的規律性和羣衆運動的規律性。這種說法是不能同意的。應否劃定一個階段,是發動羣衆的方法問題,而不是規律性問題,不能設想任何地區任何時間都能劃定一個階段來做羣衆工作。例如中共六屆六中全會〔57〕提出鞏固華北,以進一步深入羣衆工作爲中心,但並未指出要劃出一個階段來做;又如華中羣衆工作做得很好,但一九四一年還未提出劃出一個階段問題,這不等於中央或華中局沒有掌握住羣衆運動的規律性。而且認識是個發展的過程,只有在今天來看過去,才知道我們如果在一九四○、一九四一兩年劃出一個階段來做,是最好的辦法,沒有這樣做,是一個很大的缺點。特別要指出,過去我們對羣衆運動指導的主要錯誤,不是沒有劃出階段的問題,而是沒有在鞏固階段以執行減租減息〔50〕、僱工增資〔50〕等土地政策爲中心去發動羣衆的問題。

官方注釋 3 條
  • 〔57〕 中共六屆六中全會 指一九三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六日在延安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擴大的全體會議。會上,毛澤東作了《論新階段》的政治報告和會議總結,要求全黨同志認真地負起領導抗日戰爭的重大歷史責任。全會堅持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策,批評了關於統一戰線問題上的右傾投降主義錯誤,確立了全黨獨立自主地領導抗日武裝鬥爭的方針,把黨的主要工作方面放在戰區和敵後,大力鞏固華北,發展華中。會議強調全黨必須自上而下地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善於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和國際經驗應用於中國的具體環境,反對教條主義。――第68頁
  • 〔50〕 。――第128頁
  • 〔50〕 。――第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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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過去我們放過了相當的時機,沒有把羣衆充分發動起來。這是對的。但不能說,過去我們沒有發動羣衆。我們不僅有抗戰初期廣大而深入的抗日發動,反磨擦鬥爭中熱烈的羣衆運動,而且有今天冀南的中國人大團結的羣衆運動,這些發展的政治意義是絲毫不可輕視的。就是在減租減息發動羣衆上,我們也做了一些工作。特別對去年下半年的成績,要有足夠的估計,只是各地成績大小不同,如太行比太嶽、冀南要略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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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歷史教訓,是爲了今後的工作,但不是把歷史上可能做的,機械地搬到今天來運用,而要看今天的具體條件,來決定如何去做。今天太行、太嶽還可以劃定一個時間來發動羣衆,但在冀南根據地變質〔45〕後的廣大遊擊根據地(除少數基本根據地),就沒有這個可能了。冀南今天是密切結合對敵鬥爭去適當照顧基本羣衆利益的問題,是以對敵鬥爭爲中心去發動羣衆的問題,而不是以減租減息、僱工增資爲中心去發動羣衆的問題了。就是在太行、太嶽區也要注意到今天敵後殘酷複雜的鬥爭的特點,對封建地主不能機械地去劃分打的階段和拉的階段,而應是又打又拉,打中有拉,拉中有打的正確運用,打的時間要求縮短,不宜過長。這是新條件對我們的要求。

官方注釋 1 條
  • 〔45〕 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侵華日軍第十二軍集中獨立混成第一、第七、第八旅團及僞軍各一部,共一萬二千餘人,對冀南抗日根據地進行大規模“掃蕩”。冀南抗日根據地被嚴重分割,大部分變爲游擊區或敵佔區。這裏說的冀南根據地變質,即指此。――第37、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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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羣衆、組織羣衆、教育羣衆的工作是困難的,是需要時間的,不能要求過急。但認爲“一年做不好有二年,二年做不好有三年”,也是不好的。太嶽、太行區一般應在今年內克服不平衡,完成發動羣衆與組織羣衆的任務。冀南應大膽地去發動羣衆、組織羣衆,但主要是在對敵鬥爭中,而不是在執行土地政策中去發動組織羣衆。土地問題在冀南無疑是應居於次要地位的,就是在太行、太嶽,也要約束於統一戰線之內。所以在冀南單獨提出削弱封建的口號,是值得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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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遊擊根據地發動羣衆的標準是什麼呢?我以爲:第一,廣大羣衆自覺地積極地參加對敵鬥爭,不僅先進部分,而且落後部分都參加了鬥爭;第二,在對敵鬥爭中,基本羣衆參加了人民武裝(公開或隱蔽的),並掌握了這些武裝;第三,在村政權中,基本羣衆自覺地參加,真正實現了“三三制〔3〕;第四,在對敵鬥爭中適當爭得基本羣衆自身的利益,並鞏固了與地主資產階級的統一戰線,共同對敵;第五,有了羣衆自己的組織,或在統一戰線的組織中取得了基本羣衆的優勢;第六,羣衆相信黨和八路軍,懂得只有跟着我黨我軍走,才能得到自己的解放。

官方注釋 1 條
  • 〔3〕 三三制是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的統一戰線政權政策。根據這一政策,抗日民主政權中人員的分配,共產黨員大體佔三分之一,左派進步分子大體佔三分之一,中間分子和其他分子大體佔三分之一。――第8、70、89、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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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似乎這樣的標準要求在冀南不成問題了。這是空洞樂觀的估計,實際上還差得很遠。沒有正確的政治領導,沒有艱苦嚴密而有貫徹力的組織和教育工作,這樣的要求是不能完全達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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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動羣衆與鞏固統一戰線。

這是一個如何把羣衆鬥爭約束於統一戰線範圍之內的問題,是照顧到既能發動羣衆又能鞏固各階層團結的問題。這裏只說幾點認識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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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打的階段與拉的階段結合起來,實行打中有拉,拉中有打,打得要恰當,拉得要及時。當然在各個縣、區還有劃分打與拉的階段的必要,但打的階段不宜過於拖長。在打的時候,應更多采取說理方式,爭取開明分子來影響其他地主實行減租減息,即使他們假開明,也有好處,也應鼓勵;只有對個別頑固分子,才經過一番孤立工作之後,實行鬥爭的方式。在拉的時候,要防止地主的反攻,特別要教育羣衆自動地去團結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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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削弱封建,而不是消滅封建。我們的方針是既要改善羣衆的生活,也要使地主保有一定的經濟地位。過去有個別地方執行減租清債等法令時,有些過分的地方,應該糾正。政府的法令是一般的原則,在執行中必須依據上述方針,加以恰當的執行,尤應糾正算很久以前的老帳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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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削弱封建不只是在經濟上,而且表現在政治上思想上。在政治上打坍地主階級的統治,實行“三三制”民主政治,其本身就是削弱封建階級在政治上的地位,但絕不能解釋爲消滅封建階級的政治地位。地主階級只要它是抗日的,不反對民主政治的,它就有參加“三三制”民主政權的權利。所以我們在政治上,不僅要保障羣衆的人權、政權、財權、地權,還要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財權、地權。在羣衆運動中不能提倡侮辱地主人格的行爲,如打人、唾口水等。尤其在黨的領導上,應防止這些現象成爲風氣,因爲這些做法,會失掉社會同情,有礙團結地主抗日,也妨礙爭取落後羣衆捲入鬥爭。削弱封建階級的政治地位,是一個嚴重的鬥爭。過去的經驗證明,地主階級,特別是大地主,非常重視其政治上的統治地位,減租減息他們還比較容易接受些,一觸及到政權問題,就要遇到他們的嚴重反抗。所以沒有羣衆自覺地參加政治鬥爭,要想削弱封建階級的政治地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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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團結地主抗日,只靠方式上的講究是非常不夠的,主要應使之能夠生活,能夠保有一定的經濟地位,保障其合法的財權,否則即使我們態度很好,即使選他當了代表和參議員,都會無濟於事。這點在解決具體問題時,應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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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羣衆“左”可怕不可怕的問題。只有當我黨能夠及時掌握與恰當糾正“左”的現象時,“左”纔是不可怕的,如果讓“左”的東西發展到破裂統一戰線的地步,那就是值得可怕的。我們共產黨人,不僅要認識世界,而且要改造世界,不僅要當羣衆的學生,還要當羣衆的先生,黨不是要發展羣衆運動中的自流性,而是要使黨的方針在羣衆運動中獲得實現。這就說明了黨的指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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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富農應採取削弱其封建部分、獎勵其資本主義部分的方針。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主要在政策法令上要照顧這兩個方面。同時在鬥爭中,不能把富農與地主一樣看待。過去鬥爭的對象,富農佔的比例不小,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今天各地已經發生了某些過分的現象,應注意作適當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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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羣衆運動要求深入,但亦應注意其規模。例如,應該講究這一區域對另一區域鬥爭的聲援,這一羣衆團體對另一羣衆團體鬥爭的聲援,召開必需的一定範圍的羣衆會、羣衆幹部會、代表大會等等,都是很重要的。這樣,既可以使羣衆鬥爭的經驗教訓普及,可以影響落後區,爭取運動的平衡,又可以提高羣衆的階級覺悟和自信心,還可以培養羣衆的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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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黨與羣衆團體。

所謂羣衆團體的獨立性,是在組織意義上講的,在政治上必須保障其在黨的政治領導之下。黨對羣衆團體,應加強其政治領導,不應在組織上去包辦。羣衆團體的工作,應由羣衆團體自己去討論和執行。黨對羣衆團體的政治領導,也不能直接下政治命令,而是經過黨團〔6〕去實現。過去各地對羣衆團體的認識是不清楚的,一般是包辦與放鬆政治領導兩個毛病都有的,今後應加糾正。同時,在提出羣衆團體的組織獨立性時,又要防止羣衆團體脫離黨的政治領導的傾向,防止黨團脫離黨的領導的鬧獨立性的傾向。

官方注釋 1 條
  • 〔6〕 黨團 是當時中國共產黨在政府和羣衆組織中建立的黨的領導機構。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的黨章中,黨團改稱黨組。――第13、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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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的羣衆運動,應做到由羣衆團體特別是農會去出面領導,黨務工作幹部、軍事工作幹部去從事羣衆運動時,可以羣衆團體面目出現,或經過羣衆團體的介紹。只有這樣,才能培養起羣衆自身的組織觀念,培養羣衆團體的威信,也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羣衆的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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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黨對羣衆運動的指導必須加強,要派遣很好的與羣衆有聯繫的幹部到羣衆團體去作負責工作,特別要注意提高下層羣衆團體的工作能力。對於各種羣衆團體,不可能加以平均的注意,今天應特別加強黨對農會工作的領導,首先健全農會的組織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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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救國會組織在區以上仍採取救國聯合會的形式,不必變動,但在村一般應分開組織。上級救聯人數儘量減少,把幹部充實到下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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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衆團體的經費,應逐漸做到自給,政府給以足夠的津貼。今後羣衆團體的經濟開支,可以自己負責,不必由政府審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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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應用最大努力去培養大大小小的羣衆領袖,要知道羣衆領袖是最值得珍貴的,沒有他們是不能支持最困難的鬥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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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在羣衆運動中的地位。

政府對於羣衆運動應是扶植的態度,所以不應對羣衆運動採取旁觀或漠不關心的官僚主義態度。但是羣衆運動應該是羣衆自覺自動的運動,所以政府也不要採取干涉或代替包辦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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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後抗日民主政府,是統一戰線的政權,是在我黨政治領導之下的政權,它的施政綱領和法令,是符合於黨的政策的,是既照顧了工人、農民又照顧了地主、資本家的,所以是有利於基本羣衆的。我們在羣衆運動中實行減租減息、合理負擔〔50〕等有利於基本羣衆的事情,就是在執行政府的法令;而政府在公佈了這些法令之後,還必須保障其實現,所以把羣衆運動和政府態度對立起來是不對的。黨和羣衆團體在指導羣衆運動中,政府在扶植羣衆運動中,都是保證這些法令的實現,都是要把羣衆運動約束於政府法令之內,亦即是約束於統一戰線範圍之內,所以羣衆團體和政府對羣衆運動的立場是一致的,只是在各自的崗位上有其不同的態度和作法。

官方注釋 1 條
  • 〔50〕 。――第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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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羣衆運動的正確態度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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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某一地區還沒有實行減租減息、合理負擔等法令時,應派人下鄉解釋政府法令,督促實行,並堅決表示不準不實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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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羣衆已經發動起來,實行減租減息等鬥爭時,政府人員應尊重這種自下而上的羣衆運動,尊重羣衆自覺自動的階級覺悟,不應採取自上而下的干預或包辦羣衆鬥爭,不應利用政府權力,採取行政手段去過早結束羣衆鬥爭。這種干預、包辦的方法在表面上可以使羣衆容易得到利益,但是妨害了羣衆的自覺性,使羣衆不會相信自己的偉大力量,更不能提高羣衆的覺悟達到政治鬥爭的階段,這是有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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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羣衆鬥爭中,政府人員的工作是加強政府法令的解釋工作,這實際上就幫助了羣衆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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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羣衆與地主發生爭執時,政府採取堅持法令秉公辦理的態度,這也實際上幫助了基本羣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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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羣衆運動中發生過左行動時,政府人員首先應通知黨或羣衆團體加以說服糾正,或商定互相配合加以糾正,切忌簡單地採取行政方式處理。但當這種“左”的行動影響太大,特別是爲反動派利用,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時,政府就應出面干涉制止,制止後仍須對羣衆進行充分的解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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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羣衆運動中,政府人員應對地主士紳進行工作,主要是解釋政府法令,勸說他們遵行。不能在地主面前去打擊或批評羣衆團體及其幹部,以致增高地主氣焰。如羣衆團體或幹部有失理處,可以加以解釋,同時指出地主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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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人員在羣衆面前應處處尊重羣衆領袖,幫助培養對羣衆領袖的信仰。同時,黨及羣衆團體在羣衆運動中,亦應提高抗日民主政府的威信,如在羣衆中損害了政府的威信,是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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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參加羣衆運動還是很重要的。過去取消民運部門,是因爲當時對地方工作成績估計過高,加上軍隊幹部有些工作方式生硬,影響到有些地區要求軍隊不要打亂了地方工作的步調,今天看來這是不妥當的。今後軍隊不僅要派幹部以羣衆團體(主要是農會)的面目,或由羣衆團體介紹,去參加地方工作,而且軍隊還應參加羣衆鬥爭。這不僅可以幫助羣衆運動,更主要的對軍隊本身是很好的活的教育。當然在參加時,不一定要抬着機關槍和大炮。軍隊派到鄉村工作的幹部,必須統一於當地黨的領導之下,在當地羣衆團體的工作計劃之下步調一致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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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級工作。

一切工作的基礎在村,我們必須注意村級工作的領導。關於村級工作的一般原則,彭德懷同志的小冊子中都提出了。村級工作是很複雜的,各級黨必須繼續研究與解決村的工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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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簡政中,把行政村擴大,固然增加了工作上的一些困難,但不如此會增加人民很多負擔,所以不必改變,而要注意於講究在大村條件下,如何進行領導工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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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鄧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太行分局高級幹部會議上所作結論第三部分的第一節,刊載於中共中央太行分局一九四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版的《戰鬥》增刊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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