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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 篇 · 第一卷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年代為編者據前後篇推定)


編者導言

底本此篇未標日期,正文首行註明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六日。全文一百二十八段,爲中共八大上的報告,講述黨的章程因黨的情況變化而需作的修改。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六日)同志們: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從我們黨在一九四五年四月召開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126〕以來,已經過去十一年多的時間了。在這個期間,我們的國家和我們的黨都已經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在這個期間,黨在以毛澤東同志爲首的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之下,團結了全國人民,在不過三年多一點的時間裏,打敗了蔣介石的幾百萬軍隊,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全國革命勝利以後,黨和人民政府又在不過三年的時間裏,完成了恢復國民經濟的工作和一系列的民主改革的任務;從一九五三年起,黨和人民政府又開始了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設,並且在社會主義改造方面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所有這些一個接連一個的光輝的勝利,無可爭辯地證明了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所規定的政治路線和七大以後黨中央的政治領導的正確性;同時也無可爭辯地證明了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所規定的組織路線和七大以後黨中央的組織領導的正確性。關於這個時期黨的工作的各個方面和黨在目前的任務,劉少奇同志已經作了詳細的報告。現在,我受中央委員會的委託,在這個報告裏所要講的,是關於我們黨的章程由於黨的情況的變化所需要作的修改。

官方注釋 1 條
  • 〔126〕 七大 即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至六月十一日在延安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毛澤東作《論聯合政府》的政治報告,朱德作《論解放區戰場》的軍事報告,劉少奇作《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周恩來作《論統一戰線》的重要發言。大會決定了黨的路線,這就是“放手發動羣衆,壯大人民力量,在我黨的領導下,打敗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國人民,建立一個新民主主義的中國”。大會通過了新黨章,選舉了新的中央委員會。新黨章規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之統一的思想――毛澤東思想,作爲中國共產黨的一切工作的指針。這次大會是一次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爲新民主主義革命在全國的勝利奠定了基礎。――第151、212、258、263、339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一

現在提請大會討論的黨章草案,是經過各地黨的組織的討論和多次修改而成的。這個草案,同第七次大會所通過的黨章比較起來,並沒有根本原則上的不同,但是,在具體內容上卻有了很多的改變,其中包含一些帶有原則性的改變。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第七次大會召開的時候,我國的人民革命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還沒有得到勝利。那時候,日本侵略者還佔領着我國大部分城市和交通線,蔣介石政府還統治着大部分的後方地區。黨所領導的各個解放區,還受着敵人的分割。當時黨有一百二十一萬黨員,這些黨員的絕大部分是在解放區的農村裏;在國民黨統治區和在敵佔區的黨員,都處在祕密狀態。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現在,我們的國家的狀況完全不同了。我國的人民革命在我們黨的領導下,已經在一九四九年獲得了全國範圍內的勝利,實現了空前未有的國家統一。現在,除了個別邊疆地區以外,我們不但已經徹底地完成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階段的任務,而且已經基本上實現了社會主義革命階段的任務。同時,七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方面,也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所有這些,使得我國的階級關係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人階級已經成爲國家的領導階級;農民已經由個體農民轉變爲合作化的農民;資產階級作爲一個階級已經處在消滅的過程中。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狀況也有了很大的變化。中國共產黨已經是執政的黨,已經在全部國家工作中居於領導地位。黨的組織分佈到全國每一個城鎮和縣區,每一個重要的企業,並且分佈到各個民族。黨員的數目,比第七次大會的時候增加了八倍,比一九四九年全國勝利的時候,也差不多增加了兩倍,而且多數黨員都在各級國家機關、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中擔負了一定的工作。這些情況,要求我們十分注意加強黨的組織工作和對於黨員的教育工作。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執政黨的地位,使我們黨面臨着新的考驗。過去七年,一般說來,我們黨經受住了這種考驗,我們國家在各方面的進步是很顯著的,我們絕大多數黨員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是努力的,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七年的經驗同樣告訴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很容易使我們同志沾染上官僚主義的習氣。脫離實際和脫離羣衆的危險,對於黨的組織和黨員來說,不是比過去減少而是比過去增加了。而脫離實際和脫離羣衆的結果,必然發展主觀主義,即教條主義和經驗主義的錯誤,這種錯誤在我們黨內也不是比前幾年減少而是比前幾年增加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執政黨的地位,還很容易在共產黨員身上滋長着一種驕傲自滿的情緒。有一些黨員,稍稍有點工作成績,就自以爲了不起,就看不起別人,看不起羣衆,看不起黨外人士,似乎當了共產黨員,就比非黨羣衆高出一頭,有的人還喜歡以領導者自居,喜歡站在羣衆之上發號施令,遇事不願意同羣衆商量。這實際上是一種狹隘的宗派主義傾向,也是一種最脫離羣衆的危險傾向。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針對着這種情況,黨必須經常注意進行反對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和宗派主義的鬥爭,經常警戒脫離實際和脫離羣衆的危險。爲此,黨除了應該加強對於黨員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還在於從各方面加強黨的領導作用,並且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作出適當的規定,以便對於黨的組織和黨員實行嚴格的監督。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們需要實行黨的內部的監督,也需要來自人民羣衆和黨外人士對於我們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無論黨內的監督和黨外的監督,其關鍵都在於發展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發揚我們黨的傳統作風,這就是毛澤東同志在第七次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所提倡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作風,和人民羣衆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作風以及自我批評的作風”〔164〕。

官方注釋 1 條
  • 〔164〕 見毛澤東《論聯合政府》(《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頁)。――第215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很顯然的,上面所說這些國家和黨的狀況的巨大變化,對於我們黨的要求是更高而不是更低了,對於共產黨員的要求也是更高而不是更低了。我們向大會提出的黨章草案,就是根據這些新的情況和新的要求而對原有黨章作了適當的修改。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此外,從第七次大會以來,我們黨無論在聯繫人民羣衆、組織人民羣衆和團結黨外民主力量方面,在領導國家工作和經濟工作方面,在發展和鞏固黨自身、領導一切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一致、積極工作方面,都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這些經驗,也適當地反映到黨章草案中去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關於修改黨章所根據的條件,我所要說的就是這一些。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二

黨章草案的總綱,同原有的總綱比較起來,有了很大的修改,特別是在政治方面。這是很容易瞭解的。黨章的總綱,是我們黨的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和組織綱領。我國的政治情況既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我們在目前時期的政治綱領,當然也要有根本的改變。關於總綱的政治部分,在大家聽了劉少奇同志的報告以後,我以爲可以不再作什麼說明了。對於黨章草案的總綱,需要首先着重說明的,是其中說到的我們黨的羣衆路線問題。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羣衆路線在我們黨的工作中,並不是新的問題。在第七次大會通過的黨章,特別是黨章的總綱中,就是貫串着羣衆路線的精神的。毛澤東同志在第七次大會所作的政治報告中關於黨的作風的部分,劉少奇同志在第七次大會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關於黨章的總綱部分,對於羣衆路線問題都作了精闢的解釋。現在所以仍然需要加以着重說明,是因爲:第一,羣衆路線是我們黨的組織工作中的根本問題,是黨章中的根本問題,是需要在黨內反覆進行教育的。雖然第七次大會已經對於這個問題作了說明,但是,現在黨內絕大多數同志是在第七次大會以後入黨的,而且實踐證明,有許多同志並沒有貫徹執行這一路線,這說明黨內對於這一問題的教育,還決不能認爲是充分的。第二,從第七次大會到現在的十一年間,黨的實際鬥爭的經驗,給了這一路線以更深刻更豐富的內容,因而在黨章草案中,這一路線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反映。黨章草案的總綱,着重地指出了黨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的傳統,並且指出了這個任務由於黨成了執政的黨而有更加重大的意義。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什麼是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呢?簡單地說來,它包含兩方面的意義:在一方面,它認爲人民羣衆必須自己解放自己;黨的全部任務就是全心全意地爲人民羣衆服務;黨對於人民羣衆的領導作用,就是正確地給人民羣衆指出鬥爭的方向,幫助人民羣衆自己動手,爭取和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黨必須密切聯繫羣衆和依靠羣衆,而不能脫離羣衆,不能站在羣衆之上;每一個黨員必須養成爲人民服務、向羣衆負責、遇事同羣衆商量和同羣衆共甘苦的工作作風。在另一方面,它認爲黨的領導工作能否保持正確,決定於它能否採取“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方法。按照毛澤東同志所起草的黨中央關於領導方法的決定的話來說,就是“將羣衆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爲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羣衆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爲羣衆的意見,使羣衆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羣衆行動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然後再從羣衆中集中起來,再到羣衆中堅持下去。如此無限循環,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確、更生動、更豐富”〔165〕。

官方注釋 1 條
  • 〔165〕 見毛澤東《關於領導方法的若干問題》(《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頁)。――第217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具有極深刻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馬克思主義向來認爲,歸根結底地說來,歷史是人民羣衆創造的。工人階級必須依靠本階級的羣衆力量和全體勞動人民的羣衆力量,才能實現自己的歷史使命――解放自己,同時解放全體勞動人民。人民羣衆的覺悟性、積極性、創造性愈是發展,工人階級的事業就愈是發展。因此,同資產階級的政黨相反,工人階級的政黨不是把人民羣衆當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覺地認定自己是人民羣衆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爲完成特定的歷史任務的一種工具。共產黨――這是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中先進分子的集合體,它對於人民羣衆的偉大的領導作用,是不容懷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爲先進部隊,它之所以能夠領導人民羣衆,正因爲,而且僅僅因爲,它是人民羣衆的全心全意的服務者,它反映人民羣衆的利益和意志,並且努力幫助人民羣衆組織起來,爲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鬥爭。確認這個關於黨的觀念,就是確認黨沒有超乎人民羣衆之上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向人民羣衆實行恩賜、包辦、強迫命令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在人民羣衆頭上稱王稱霸的權力。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如果不從認識方法上解決黨的主張必須是“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問題,那末,黨同人民羣衆的關係問題仍然不能真正地解決。實踐證明,許多人並非在主觀上沒有爲人民服務的願望,但是他們仍然把工作做壞了,使羣衆受到重大的損失。這是因爲他們自以爲是先進分子,是領導者,比羣衆懂得多,因而遇事不向羣衆學習,不同羣衆商量,因而他們出的主意,經常在羣衆中行不通;但是,他們又不從錯誤和失敗中取得教訓,以爲錯誤和失敗,只是由於羣衆落後和其他臨時因素的影響,因而濫用黨的威信,繼續一意孤行,這就使他們的錯誤和失敗愈來愈嚴重。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這種主觀主義者給我們黨的損失,給中國革命和中國人民的損失,是不可勝數的。主觀主義者不懂得,只有首先善於做羣衆的學生的人,纔有可能做羣衆的先生,並且只有繼續做學生,才能繼續做先生。一個黨和它的黨員,只有認真地總結羣衆的經驗,集中羣衆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確的方向,領導羣衆前進。我們不是尾巴主義者,當然懂得,羣衆的意見一定不會都是正確的和成熟的。我們所謂總結和集中,並不是羣衆意見的簡單堆積,這裏必須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但是,離開羣衆經驗和羣衆意見的調查研究,那末,任何天才的領導者也不可能進行正確的領導。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也是會犯錯誤的,但是不斷地同羣衆商量,不斷地研究羣衆的實踐,這就使黨有可能少犯錯誤,並且及時地發現和糾正錯誤,而不致使得錯誤發展到嚴重的地步。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因此,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本身就要求黨的領導保持謙虛和謹慎的態度。驕傲,專橫,魯莽,自作聰明,不同羣衆商量,把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爲了自己的威信而堅持錯誤,是同黨的羣衆路線根本不相容的。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回顧一下我們黨從第七次大會以來所走的道路吧:我們黨在解放戰爭中,在土地改革和肅清反革命的鬥爭中,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鬥爭中,在發展工業、農業和其他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鬥爭中,我們黨所得到的巨大勝利,哪一項不是執行羣衆路線的結果?例如說,爲什麼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和戰鬥員能夠戰勝在數量上和裝備上都佔優勢的國民黨軍呢?難道主要地不是由於他們堅持爲人民服務的立場,用自我犧牲的精神,樹立了模範的軍民關係,在部隊內部建立了能夠充分發揚下級官兵積極性的同志式的關係,並且依靠羣衆,總結每次戰爭的經驗,從戰術到戰略都不斷地得到進步的原故嗎?戰士替居民挑水,官長替士兵蓋被子,在火線上開“諸葛亮會”,保護俘虜的健康和自尊心,不搜俘虜的腰包,這些看起來都是小事,但是,一系列的偉大勝利,正是同這些小事分不開的。例如說,幾千年受地主階級壓迫的幾萬萬農民,爲什麼能夠成了自己命運的主人,這樣堅決地建設自己的新生活呢?難道不是由於我們黨在土地改革期間所派的工作團,真正深入到了貧苦農民中間,找出他們的積極分子,喚起他們的覺悟,動員農民自己起來,推翻地主的統治,分配地主的土地,使他們真正懂得了自己的力量,形成了自己的領導核心,而不是簡單地由政府下命令把地主的土地轉移給他們的結果嗎?他們這樣迅速地和自願地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166〕,難道不是我們黨從羣衆本身的經驗出發,大量地幫助農民從組織季節性的互助組起,進而組織常年互助組,進而組織初級合作社,又進而組織高級合作社,使農民從實踐中確信了合作化的優越性的結果嗎?例如說,我們國家的肅反運動〔167〕之所以能夠獲得如此巨大的成績,而又能夠少犯錯誤,難道不是我們採取了專門機關和發動羣衆相結合的正確方針的結果嗎?難道不是因爲我們充分地發動了羣衆,在幾萬萬隻眼睛的透視之下,才使得大量的反革命分子沒有藏身之所,而不得不低頭認罪、接受改造和重新做人嗎?例如說,在全國解放以後,不到兩三年的時間,我們就改變了舊社會那種極端腐敗的社會風氣,樹立了具有優良道德品質的新的社會風氣,難道沒有廣大人民羣衆自覺自願的行動和羣衆之間的相互教育、相互勸導和相互幫助,能夠收到這樣的效果嗎?試問,我們在大規模的消滅鴉片煙毒的運動中的勝利,在大規模的愛國衛生運動中的勝利,以及在生產建設和其他各種工作中的勝利,哪一件不是因爲這個運動或者這件工作的本身,確實反映了廣大羣衆的要求,並且變成了廣大羣衆自覺自願的行動的結果呢?

官方注釋 2 條
  • 〔166〕 農業生產合作社 是當時我國勞動農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自願聯合組成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化程度的不同,分爲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收益按土地和勞力比例分配;牲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入股,也取得合理的代價。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取消了報酬,歸集體所有,牲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作價入社,完全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第220頁
  • 〔167〕 肅反運動 指一九五五年七月至一九五七年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第220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說到我們黨由於實行羣衆路線而得到巨大的勝利的時候,我們的意思決不是認爲我們的工作在這一方面都是光明的。恰恰相反,我們的目的是要讓全黨記住:如果正確地實行羣衆路線,使我們得到成功,那末,違背羣衆路線,就一定要使我們的工作遭受損失,使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如同前面已經說過的,由於我們黨現在已經是在全國執政的黨,脫離羣衆的危險,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而脫離羣衆對於人民可能產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因此,目前在全黨認真地宣傳和貫徹執行羣衆路線,也就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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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的組織和國家機關的許多工作人員中,正在滋長着形形色色的官僚主義的傾向。不少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高高在上,不接近羣衆,不重視調查研究,不瞭解工作中的真實情況。他們往往不是從客觀的實際條件和人民羣衆的具體實踐出發,來考慮和決定他們的工作,而是從不確切的情況出發,從想象和願望出發,主觀主義地來考慮和決定他們的工作。因此,他們作出的決議、指示雖然很多,但有的不完全正確,有的甚至完全錯誤。他們在執行中央和上級的指示的時候,往往不採取同下級同志和羣衆商量的辦法,不結合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而只是機械地盲目地搬運。他們往往滿足於表面上的成績,而不注意工作的實際效果,或者只看到工作中好的方面,看不到工作中壞的方面,或者只追求數量,不講究質量。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心中無數,常常“左”右搖擺,有時表現爲右傾保守,思想落後於實際,有時又表現爲急躁冒進,貪多求快,超過實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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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機關的負責同志,把自己的絕大部分時間,用在處理文電和不必要的過多的開會上面,很少深入基層,深入羣衆,瞭解他們的要求和研究他們的經驗,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事務主義和文牘主義的泥坑。不少領導同志,喜歡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建立龐大的機關,由於機構臃腫,層次重疊,不能使羣衆的意見和要求正確地及時地反映上來,也不能把自己的決議和指示正確地迅速地貫徹下去,在自己和羣衆之間,設置了許多人爲的障礙。不少負責同志,對於工作中需要立即解決的問題,不是親自動手來處理,而是層層下放,然後又層層上報,結果不是處理有錯誤,就是處理不及時,使工作受到許多損失。更嚴重的是有些領導同志,不願意接近羣衆,不關心羣衆的痛癢,對於羣衆要求迫切解決的問題,不是積極地去解決,而是抱着一種無動於衷的冷淡態度。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官僚主義也表現在有一些幹部有嚴重的驕傲自滿情緒。他們誇大個人的作用,強調個人的威信,只能聽人奉承讚揚,不能受人批評監督,甚至有些品質惡劣的人,還對批評者實行壓制和報復。我們黨內還有一種人,他們把黨和人民的關係顛倒過來,完全不是爲人民服務,而是在人民中間濫用權力,做種種違法亂紀的壞事。這是一種很惡劣的反人民的作風,這是舊時代統治階級作風在我們隊伍中的反映。誠然,這樣的幹部爲數很少,但是,他們的危害卻很大。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官僚主義傾向還有一種比較大量的表現,就是命令主義。不少黨的組織和幹部,在作出決議、指示以前,既不同羣衆商量,在執行決議、指示的時候,對羣衆又不是採取說服教育的方法,而是企圖一切依靠命令行事。犯這種錯誤的同志,他們在主觀願望上也許是想把工作做好,但是,在實際上卻是把工作做得很壞。這種命令主義的錯誤,在黨的基層組織和基層幹部中表現得較爲突出,但是,下面的命令主義錯誤,往往是同上級領導機關的主觀主義和官僚主義的領導分不開的。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上述這些現象的存在,說明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還遠沒有在我們黨內得到完全貫徹執行。我們必須向這些脫離羣衆的、官僚主義的現象進行經常的鬥爭。而且我們必須看到,官僚主義是過去人類歷史上長時期剝削階級統治的遺留物,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有深遠的影響。因此,貫徹羣衆路線,克服官僚主義,也必須是一個長時期的鬥爭。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在總綱部分和有關的條文中,都提出了這個任務。當然,僅僅依靠這些規定,並不能自動地解決問題。我們還必須採取一系列具體的措施。我們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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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在黨的教育系統中,在黨員的教育材料中,在黨的報刊中,着重進行黨的羣衆路線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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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須有系統地改善各級領導機關的工作方法,使領導工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深入羣衆,善於運用典型調查的方法,研究羣衆的情況、經驗和意見,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把絕大部分時間用在坐辦公室、處理文件、在領導機關內部開會上面。應該縮小領導機關,減少領導機關的層次,儘可能地把多餘的工作人員騰出來派到下層去,使留在領導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親自處理實際工作,防止領導機關官僚化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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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須健全黨的和國家的民主生活,使黨的和政府的下級組織,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證,可以及時地無所顧忌地批評上級機關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使黨和國家的各種會議,特別是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成爲充分反映羣衆意見、開展批評和爭論的講壇。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第四,必須加強黨的和國家的監察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官僚主義現象,對於違法亂紀和其他嚴重地損害羣衆利益的分子,及時地給以應得的處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第五,各地區各部門黨的組織,必須運用過去整黨工作的經驗,採取羣衆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每隔一定時期,對全體黨員進行一次工作作風的整頓,特別着重檢查羣衆路線的執行情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貫徹執行羣衆路線、反對官僚主義的鬥爭中,密切同黨外人士的合作,廣泛地吸收黨外人士參加這一斗爭,具有重大的意義。現在我們黨內還有不少的同志,甚至還有一些負相當領導責任的同志,仍然犯着不願意或者不善於同黨外人士合作的毛病。這實質上是一種非常有害的宗派主義傾向,必須克服這種傾向,才能使黨的統一戰線政策得到貫徹實行。必須使這些同志瞭解,我們黨同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合作是長期的,這一個方針是早已確定了的。從抗日戰爭時期開始,我們黨就實行了同黨外民主人士合作的方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們同各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民主人士的合作,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十多年的經驗證明,這種合作對於我們黨的事業,是有益而無害的。同我們合作的民主人士中,有許多人最初在政治上是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代表,但是在合作的過程中,他們的立場,逐漸在不同程度上向社會主義方面變化了,並且將繼續向這個方面變化。當然,這種合作中間是有鬥爭的,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問題不在這裏,而在於這些黨外的民主人士,能夠對於我們黨提供一種單靠黨員所不容易提供的監督,能夠發現我們工作中的一些我們所沒有發現的錯誤和缺點,能夠對於我們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幫助。在社會主義改造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以後,在他們的立場和我們的立場比以前更加接近以後,他們可以給我們的幫助只有越來越多。因此,我們的任務就是繼續擴大同黨外人士的合作,使他們在我們的反對官僚主義的鬥爭中,和在國家各方面的事務中,發生更大的作用。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關於我們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的意義,關於我們黨在工作中繼續貫徹羣衆路線方面的任務,我所要說的就是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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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在黨章草案的總綱和第二章中,對於黨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較充分的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們黨組織生活的多年來經驗積累的結果。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是依靠全體黨員和全黨的各個組織,來聯繫廣大的人民羣衆的。爲了從人民羣衆中收集他們的意見和經驗,爲了向人民羣衆宣傳黨的主張,把它變爲人民羣衆自己的主張,並且組織人民羣衆加以執行,一般地都必須經過黨員的努力,經過黨的下級組織的努力。因此,正確地解決黨的組織和黨員的關係,黨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的關係,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關係,在黨的民主集中制問題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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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關於上下級關係問題,是曾經出現過偏向的。“左”傾機會主義在黨內居於統治地位的時候,上下級關係中的偏向是過度集中。在那個時期,下級組織對於上級領導機關實際上幾乎沒有發言權。當時的上級領導者不但沒有興趣聽取下級的情況和意見,而且要給那些根據實際情況向他們提出合理的不同意見的人們以種種打擊。這種錯誤,在一九三五年一月黨中央結束了“左”傾機會主義的統治以後,也就在基本上被克服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從一九三五年以來,我們黨的上下級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一般是正常的。中央在處理全國性的重要問題的時候,總是儘可能徵詢和聽取各地方和各部門的同志們的意見,對於不同的意見,一般也可以進行自由的反覆的討論。大家知道,中央有許多重要的指示,是先用草案的形式發給地方,要求各地在討論和試行中加以修正,在幾個月甚至一年多以後,才根據各地的意見修正發佈的。對於中央已經發布的指示,如果地方組織由於具體情況確實不能照樣執行,中央也同意地方組織按照實際情況加以變通。不但在抗日戰爭期間和解放戰爭期間,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最初幾年中,中央都給予地方獨立處理問題的廣泛權力,而事實證明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在各地方和各部門,上下級關係一般也是執行了同樣的原則。地方和下級對於中央和上級的領導,一般是尊重的,因此,黨的政策基本上在全黨能夠得到貫徹實行。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但是,在這個時期,黨內也曾經存在過另一種偏向,就是分散主義的偏向。我們黨內時常出現這樣一種幹部,他們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愛好自成系統,自成局面,在政治上自由行動,不喜歡黨的領導和監督,不尊重中央和上級的決定,甚至在他們處理一些應當由中央統一決定的重要問題的時候,也事前既不向中央和上級機關請示,事後又不向中央和上級機關報告,違背黨的政策和紀律,危害黨的統一。黨中央對於這種偏向,進行了不斷的堅決的鬥爭。一九四一年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一九四二年中央關於抗日根據地領導一元化的決定,一九四八年中央關於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中央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都主要是針對着克服這種分散主義傾向而發出的。一九五四年二月黨的七屆四中全會〔168〕,更從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徹底地摧毀了這種分散主義的錯誤。從那時以來,分散主義的偏向,就只在個別的範圍內還有它的殘餘了。

官方注釋 1 條
  • 〔168〕 黨的七屆四中全會 指一九五四年二月六日至十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劉少奇在會上作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向第七屆第四次中央全會的報告》,朱德、周恩來、陳雲、鄧小平在會上作了發言。會議肯定了七屆三中全會以來各項工作中的成績,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關於召開全國代表會議的決定,討論了第一個五年計劃綱要及有關問題。會議揭發批判了高崗、饒漱石陰謀分裂黨、篡奪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的活動,通過了根據毛澤東的意見起草的《關於增強黨的團結的決議》,維護和加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第227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目前,黨的上下級關係中的缺點,從總的方面說來,主要地還是對於發揚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注意不足。不適當的過分的中央集權,不但表現在經濟工作、文化工作和其他國家行政工作中,也表現在黨的工作中。上級機關所作的硬性的規定太多,而不少的規定,並不是對於下級組織的情況和經驗作了充分研究的結果,以致往往使下級組織在執行的時候發生困難。許多上級組織還不善於深入下層,傾聽下級組織和羣衆的意見,同下級組織經過互相商量去解決工作中的問題,還習慣於在辦公室裏發號施令,或者到下面去包辦代替。此外,有些上級的領導人員還喜歡擺架子,耍威風,只是教訓人,批評人,而不能向下級請教,不能聽下級的批評,不能對下級作自我批評。這種情況雖然不是普遍的,但是也不是個別的。如果不注意並且改變這種情況,那末,在這些地方也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集中制。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根據以上所說的多方面經驗,黨章草案關於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級關係問題,增加了下列的規定: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第一,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條件,增加了下列的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第二,關於中央和地方、上級和下級的職權範圍問題,增加了這樣的條文:“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適當的劃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範圍內作統一決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於黨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決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於因地制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據同一原則作適當的劃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第三,關於政策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執行,增加了這樣的條文:“關於黨的政策問題,在黨的領導機關沒有作出決議以前,黨的下級組織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在黨的組織內和黨的會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並且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黨的領導機關一經作出決議,他們就必須服從。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決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個決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爲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決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執行。”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另一個基本問題,是各級黨組織中的集體領導問題。列寧主義要求黨在一切重大的問題上,由適當的集體而不由個人作出決定。關於堅持集體領導原則和反對個人崇拜的重要意義,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作了有力的闡明,這些闡明不僅對於蘇聯共產黨,而且對於全世界其他各國共產黨,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很明顯,個人決定重大問題,是同共產主義政黨的建黨原則相違背的,是必然要犯錯誤的,只有聯繫羣衆的集體領導,才符合於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才便於儘量減少犯錯誤的機會。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我們黨內,從長時期以來,由黨的集體而不由個人決定重大的問題,已經形成一個傳統。違背集體領導原則的現象雖然在黨內經常發生,但是這種現象一經發現,就受到黨中央的批判和糾正。中央在一九四八年九月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對於加強黨的集體領導,尤其起了重大的作用。我認爲,把這個決定在這裏重新介紹一下,對於全黨仍然是有意義的。這個決定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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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近查有些(當然不是一切)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要問題的習氣甚爲濃厚。重要問題的解決,不是由黨委會議做決定,而是由個人做決定,黨委委員等於虛設。委員間意見分歧的事亦無由解決,並且聽任這些分歧長期地不加解決。黨委委員間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而不是實質上的一致。此種情形必須加以改變。今後從中央局至地委,從前委至旅委以及軍區(軍分會或領導小組)、政府黨組、民衆團體黨組、通訊社和報社黨組,都必須建立健全的黨委會議制度,一切重要問題(當然不是無關重要的小問題或者已經會議討論解決只待執行的問題)均須交委員會討論,由到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做出明確決定,然後分別執行。地委、旅委以下的黨委亦應如此。高級領導機關的部(例如宣傳部、組織部)、委(例如工委、婦委、青委)、校(例如黨校)、室(例如研究室),亦應有領導分子的集體會議。當然必須注意每次會議時間不可太長,會議次數不可太頻繁,不可沉溺於細小問題的討論,以免妨礙工作。在會議之前,對於複雜的和有分歧意見的重要問題,又須有個人商談,使委員們有思想準備,以免會議決定流於形式或不能做出決定。委員會又須分別爲常委會和全體會兩種,不可混在一起。此外,還須注意,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二者不可偏廢。軍隊在作戰時和情況需要時,首長有臨機處置之權。”〔169〕

官方注釋 1 條
  • 〔169〕 見毛澤東《關於健全黨委制》(《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0―1341頁)。――第230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這個決定在全黨實行了,並且直到現在仍然保持着它的效力。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當然,集體領導的制度在這個決定之前早就存在了。這個決定的重要意義,在於它總結了黨內認真實行集體領導的成功的經驗,促使那些把集體領導變爲有名無實的組織糾正自己的錯誤,並且擴大了實行集體領導的範圍。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像這個決定所說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裏面,長期以來就實行着黨委的集體領導制,或者說得完全些,黨委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中國人民解放軍長期戰爭的經驗,證明這個制度對於部隊工作是有利的,它並沒有妨礙部隊的軍事指揮。根據最近幾年的經驗,中央已經決定在一切企業中同樣實行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也就是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或經理負責制〔170〕等等。

官方注釋 1 條
  • 〔170〕 關於在企業中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或經理負責制問題,一九八○年八月,中共中央討論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問題時,鄧小平提出要有準備有步驟地改變。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中黨的組織要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統一指揮生產經營活動的職權,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加強企業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加強對企業工會、共青團組織的領導,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同時要求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第231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但是,黨的集體領導的制度,在實踐中還是有許多缺點。有少數黨組織的負責人,仍然有個人包辦的行爲。這些負責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會議,或者往往也召集黨組織的會議,但是,這些會議只是形式主義的。他們既沒有使會議的參加者對於所要決定的問題,在會議以前具有思想上的準備,在會議上,又沒有造成便於展開討論的氣氛,實際上形成強迫通過。這種以集體領導的外表掩蓋個人專斷的實質的辦法,必須堅決加以反對。一切提到會議上的問題,都必須經過討論,允許提出異議。如果在討論中發現重大的意見分歧,而這種分歧並不屬於需要立即解決的緊急問題,就應該適當地延長討論,並且進行個人商談,以便求得大多數的真正同意,而不應該倉促地進行表決,或者生硬地作出結論。同樣,在黨組織進行選舉的時候,候選人的名單也應該在選舉人中間進行必要的醞釀和討論。只有這樣,黨內的民主生活才能獲得真實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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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九四八年九月的決定中所指出的另一方面的缺點,現在在許多組織中也還存在,這就是會議次數過多,時間過長。過多過長的會議,不但使黨的專職工作人員缺少深入羣衆和進行具體領導的時間,助長官僚主義和文牘主義,而且妨礙許多黨員和羣衆的勞動和休息。這種缺點的產生,是由於缺乏對會議的規劃、準備和領導,同時也由於濫用會議的方式,把許多不需要提到會議上討論的問題提到會議上來了。這種缺點也必須堅決地克服。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定期召集和充分發揮作用。黨的第八次大會同第七次大會隔了十一年多,當然是遲了。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除了一部分單位已經嚴格執行了黨章的規定以外,多數的單位還是比黨章規定的開得少。這是我們黨的民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的缺點。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內民主沒有因爲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開得不經常而受到嚴重的影響,這是因爲,從第七次大會以來的這些年份裏,無論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都召集了大量的幹部會議,這些會議按照充分民主的精神,討論了黨的政策和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在很大的程度上起了黨的代表會議以至代表大會的作用。例如,黨中央從一九四九年以來,就召集過多次全國範圍的會議,這就是: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至十三日的七屆二中全會;一九五○年六月六日至九日的擴大的七屆三中全會;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至八月十三日的全國財政經濟工作會議;一九五三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的全國糧食會議;一九五四年二月六日至十日的擴大的七屆四中全會;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的全國代表會議;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一九五五年十月四日至十一日的擴大的七屆六中全會;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的關於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問題會議;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至二十日的關於知識分子問題會議;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的有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參加的政治局擴大會議。出席這些會議的,一般都有百多人、幾百人到一千多人。這些會議,實際上都起了全國代表會議的作用,都在自由的、切實的討論的基礎上,解決了黨的政策和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當然,無論如何,召集這些會議在法律上究竟不能代替召集代表大會,不能彌補不經常召集代表大會的缺憾。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爲了徹底克服這個缺點,把黨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章草案中,決定採取一項根本的改革,就是把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和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多少類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黨章草案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省一級的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縣一級的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這三級代表大會一律每年開會一次,因此,原有的黨的各級代表會議制度就不需要了。黨的代表大會的常任制,大大減少了代表選舉工作的負擔,代表大會在任期屆滿以前,可以隨時召集。由於每年開會,代表大會的會議也就可以開得簡便一些。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最大好處,是使代表大會可以成爲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它的效果,是幾年開會一次和每次重新選舉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難達到的。按照新的制度,黨的最重要的決定,都可以經過代表大會討論。黨的中央、省、縣委員會每年必須向它報告工作,聽取它的批評,答覆它的詢問。代表由於是常任的,要向選舉他們的選舉單位負責,就便於經常地集中下級組織的、黨員羣衆的和人民羣衆的意見和經驗,他們在代表大會會議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也可以按照適當的方式,監督黨的機關的工作。因此,我們相信,這種改革,必然可以使黨內民主得到重大的發展。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必須着重地指出,黨是一個戰鬥的組織,沒有集中統一的指揮,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戰鬥勝利的,一切發展黨內民主的措施都不是爲了削弱黨的必需的集中,而是爲了給它以強大的生氣勃勃的基礎,這是我們大家都充分明瞭的。我們主張改進各級代表大會的制度,是爲了使各級黨的委員會更便於集中廣大羣衆的意見,工作作得更正確有效。我們主張改進中央和地方、上級和下級之間的工作關係,是爲了使中央和上級的領導更符合於實際,把注意力更集中於必須集中的工作,對於地方和下級更可以加強檢查和指導。我們主張鞏固集體領導,這並不是爲了降低個人的作用,相反,個人的作用,只有通過集體,才能得到正確的發揮,而集體領導,也必須同個人負責相結合。沒有個人分工負責,我們就不可能進行任何複雜的工作,就將陷入無人負責的災難中。在任何一個組織中,不僅需要分工負責,而且需要有人負總責。沒有小組長,一個小組也不能行動,這難道不是人所共知的常識嗎?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這裏,我想談一下領袖對於黨的作用。馬克思主義在承認歷史是人民羣衆所創造的時候,從來沒有否認傑出的個人在歷史上所起的作用;馬克思主義只是指出,個人的作用歸根結底是以一定的社會條件爲轉移的。同樣,馬克思主義也從來沒有否認領袖人物對於政黨的作用。按照列寧的著名的說法,領袖是“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171〕的人們,毫無疑問,他們的這種威信、影響和經驗乃是黨、階級和人民的寶貴的財富。對於這一點,我們中國共產黨人從自己的切身經驗中,是感到特別親切的。當然這種領袖是在羣衆鬥爭中自然而然地產生的,而不能是自封的。同過去剝削階級的領袖相反,工人階級政黨的領袖,不是在羣衆之上,而是在羣衆之中,不是在黨之上,而是在黨之中。正因爲這樣,工人階級政黨的領袖,必須是密切聯繫羣衆的模範,必須是服從黨的組織、遵守黨的紀律的模範。對於領袖的愛護――本質上是表現對於黨的利益、階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愛護,而不是對於個人的神化。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的一個重要的功績,就是告訴我們,把個人神化會造成多麼嚴重的惡果。我們黨從來認爲,任何政黨和任何個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沒有缺點和錯誤,這一點,現在已經寫在我們的黨章草案的總綱裏去了。因爲這樣,我們黨也厭棄對於個人的神化。當人民革命在全國勝利的前夕,在一九四九年三月的七屆二中全會上,黨中央根據毛澤東同志的提議,決定禁止給黨的領導者祝壽,禁止用黨的領導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企業的名字,這對於制止歌功頌德,起了很有益的作用。黨中央歷來也反對向領導者發致敬電和報捷電,反對在文學藝術作品中誇大領導者的作用。當然,個人崇拜是一種有長遠歷史的社會現象,這種現象,也不會不在我們黨的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有它的某些反映。我們的任務是,繼續堅決地執行中央反對把個人突出、反對對個人歌功頌德的方針,真正鞏固領導者同羣衆的聯繫,使黨的民主原則和羣衆路線,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貫徹執行。

官方注釋 1 條
  • 〔171〕 見列寧《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寧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頁)。――第234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四

在黨章草案的總綱中有一部分是說明黨的團結和統一的。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建設的最重要問題之一。正如黨章草案的總綱所說:“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是每一個黨員的神聖職責。”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們黨所領導的人民革命爲什麼能夠得到勝利呢?首先,當然由於我們黨的主張是正確的,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但是,僅僅有正確的主張還不能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取得勝利。我們黨同人民羣衆建立了密切的聯繫,並且把人民羣衆的力量團結了起來。但是,如果我們黨自身不是團結的,我們怎樣能去團結人民呢?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我國的人民革命勝利以後,我們又依靠什麼戰勝巨大的困難和重重的障礙,迅速地實現了國家的統一,迅速地恢復了和發展了國民經濟,迅速地進行了並且基本上完成了國民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呢?毫無疑問,如果我們黨不是團結的,我們就決不可能領導人民在這樣短的時間內完成這樣複雜的任務。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們黨已經在國家工作和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起着領導作用。很明顯,我們黨的狀況對於國家的生活,已經比以前任何時候具有更廣泛更直接的影響。鞏固我們黨的團結,維護我們黨的統一,這不但是我們黨的利益,也是全國人民的利益。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是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指出這一點,在今天黨已經在國家工作中居於領導地位的時候,特別重要。這當然不是說,黨可以直接去指揮國家機關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種純粹行政性質的問題提到黨內來討論,混淆黨的工作和國家機關工作所應有的界限。這是說,第一,在國家機關工作中的黨員,首先是由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所組成的黨組,必須服從黨的統一領導。第二,黨必須經常討論和決定在國家工作中的各種方針政策問題和重要的組織問題,國家機關中的黨組必須負責在同黨外人士完滿合作的條件下,實現黨所作出的這些決定。第三,黨必須認真地有系統地研究國家機關工作的情況和問題,以便對於國家工作提出正確的、切實的和具體的主張,或者根據實踐及時地修正自己的主張,並且對於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經常的監督。有某些在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同志,藉口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不尊重黨的領導,企圖把自己工作的部門造成一個獨立國,這是必須克服的一種危險傾向。同時,也有些黨的機關,對國家機關的行政工作作不正確的干涉,或者並不調查研究,滿足於籠統的一般化的領導或者感想式的領導,這種傾向也必須加以糾正。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這裏所說的黨同國家機關工作的關係,一般地也適用於黨同各種人民團體的關係。但是,人民團體內部的民主生活,要比國家機關廣泛得多,黨在領導人民團體內的黨組的時候,必須注意到這種特點。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爲了加強自己隊伍的團結和統一,爲了正確地發揮自己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曾經同在這一問題上的各種錯誤的傾向,進行了堅決的鬥爭。黨曾經長期處在分散的農村環境中,封建階級、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思想作風,在社會上還保有強大的影響,階級鬥爭在社會主義革命的一定時期中深刻化,這些情況,不會不在黨的生活中有相當的反映。因此,黨的團結和統一,也不能離開不同程度的黨內鬥爭。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像大家所知道的,在從第七次大會到第八次大會期間,最嚴重的黨內鬥爭就是反對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鬥爭〔172〕。關於這一斗爭,在一九五五年三月召集的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曾經作過詳細的報告和討論。

官方注釋 1 條
  • 〔172〕 高崗原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東北行政委員會主席、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饒漱石原任中共中央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共中央華東局第一書記、華東行政委員會主席、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一九五三年,他們陰謀分裂黨、篡奪黨和國家最高權力。一九五四年二月,中共七屆四中全會對他們進行了揭發和批判。一九五五年三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總結了這一重大斗爭,通過決議開除他們的黨籍。――第237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基本特點,就在於進行毫無原則的廣泛的陰謀活動,企圖奪取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這一聯盟企圖把持某些地區和某些工作部門,作爲反對中央和進行篡奪活動的“資本”,並且爲着同一目的,在各個地區中和人民解放軍中,進行反對中央的煽動。他們的陰謀活動,完全違反黨和人民的利益,而僅僅有利於中國人民的敵人。正因爲這樣,一九五五年三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對於一九五四年二月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政治局在四中全會以後所採取的有關措施,表示了完全一致的同意。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黨的七屆四中全會和全國代表會議以後,黨的團結和統一,是大大地加強了,全黨同志的覺悟和黨的組織的戰鬥力,是大大地提高了。黨的和人民的敵人,在這一斗爭中什麼也沒有得着。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中央決定開除高崗和饒漱石的黨籍,因爲他們的行爲,對於黨和人民的利益,有極端嚴重的危害,並且他們在黨的七屆四中全會前後的長時期中,在黨再三向他們敲了警鐘以後,他們仍然沒有悔改的表示。黨中央在一九五三年夏季召集的全國財經工作會議,和同年九十月間召集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都着重地要求全黨加強團結,反對破壞團結的行爲,但是,這些醉心於分裂黨和奪取權力的陰謀家完全置若罔聞。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七屆四中全會的決議指出:“對於那種與黨對抗,堅持不改正錯誤,甚至在黨內進行宗派活動、分裂活動和其他危害活動的分子”,黨“必須進行無情的鬥爭,給予嚴格的制裁,直至在必要時將他們驅逐出黨,因爲只有這樣,才能維護黨的團結,才能維護革命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但是,這只是黨對於犯錯誤的黨員的方針的一個方面。七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每個同志都可能有缺點或錯誤,每個同志都需要別人幫助,而黨的團結正是爲了發展這種同志式的互相幫助。對於黨員的缺點或錯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形,採取不同的方針。”接着,這一決議說:“對於那種具有在性質上比較不重要的缺點或犯有在性質上比較不重要的錯誤的同志,或者對於那種雖然具有嚴重或比較嚴重的缺點、犯有嚴重或比較嚴重的錯誤,但在受到批評教育以後,仍能把黨的利益放在個人的利益之上,願意改正並實行改正的同志,應當採取治病救人的方針。對於他們的缺點或錯誤必須按照情況進行嚴肅的批評或必要的鬥爭;但是這種批評或鬥爭應當從團結出發,經過批評或鬥爭達到團結的目的,不應當不給他們改正的機會,更不應當故意將他們的個別的、局部的、暫時的、比較不重要的缺點或錯誤誇大爲系統的、嚴重的缺點或錯誤,因爲這種態度就不是從團結出發,就不能達到團結的目的,就不利於黨。”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七屆四中全會決議在對待黨內錯誤問題上的上述方針,已經寫到黨章草案的總綱裏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大家知道,黨中央從一九三五年以來,對於黨內犯錯誤的黨員,就一直採取着這種分別對待的方針,而實踐證明,採取這種方針是正確的,有利於黨的團結和黨的事業的蓬勃發展的。黨中央認爲,在一般的情況下,糾正同志的錯誤是爲了取得教訓,改進工作,教育同志,也就是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而不是爲了把犯錯誤的同志“整死”,整得他實際上不能在黨內繼續工作。因此,對待這些同志,應該着重實事求是地分析錯誤的實質和根源,應該着重使這些同志提高思想上的覺悟,並且也使其他同志以至全黨都得到必要的教訓,而不應該着重組織上的處分,不應該依靠簡單地“扣帽子”和簡單地實行懲辦的方法去解決問題,尤其不應該加重懲辦的程度,擴大懲辦的範圍,造成黨內的緊張狀態和恐懼情緒,使黨的力量受到損失。在“左”傾機會主義分子統治黨的時期,就曾經犯過這種把黨內鬥爭絕對化的錯誤。他們在黨內實行過火斗爭和懲辦主義(所謂“殘酷鬥爭”和“無情打擊”),結果是嚴重地損害了黨的團結、黨的民主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嚴重地妨礙了黨的事業的發展。現在,這種錯誤地對待同志的缺點和錯誤的情況,雖然在黨的生活中已經不佔統治地位,但是在一部分組織中還是存在的,還必須注意加以糾正。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另一方面,目前黨內也有另一種值得注意的情況,就是對於犯錯誤的同志,採取包庇姑息態度,不給以應有的處分,而且也不進行思想鬥爭。這是一種自由主義的傾向,這也是必須堅決反對的。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爲了保持黨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基礎上的團結和統一,爲了及時地幫助同志克服缺點,糾正錯誤,必須大大發展黨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鼓勵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評,禁止壓制批評的行爲,對於發展批評有決定的意義。在過去幾年中,黨中央曾經多次組織全黨範圍的“整風”形式的批評和自我批評,收到了顯著的效果。中央領導同志在召集下級同志開會或者同他們談話的時候,主動地要求他們對於中央的工作提出批評,耐心地聽取他們的批評,並且對於批評中所指出的缺點和錯誤,迅速採取必要的實際措施,使黨內的由下而上的批評,得到了很大的鼓勵。對於壓制批評的現象,黨中央也進行了尖銳的鬥爭,處分了一些專橫地壓制下級批評的領導人員。但是,必須承認,至今還是有不少黨組織的負責人,不少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黨員負責人,並沒有採取鼓勵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評的態度,有一部分人甚至對於批評者採取可恥的打擊報復的辦法。這個事實,也是官僚主義病菌正在侵襲我們黨的嚴重信號之一。每一個忠誠的共產主義者,必須爲消滅這種惡劣的現象而鬥爭。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五

現在,我想對於黨章草案中關於黨員的規定作一些說明。關於黨員的規定,黨章草案,同第七次大會通過的黨章比較起來,有不少重要的修改。這是因爲,黨的情況和黨員的情況,同第七次大會的時候,有了很大的不同。這些修改,提高了對於黨員的要求,同時,也擴大了黨員的權利。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情況所發生的最重大的變化,是黨已經在全國範圍內處於領導地位。黨的民主革命綱領,已經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內實現,黨的社會主義革命的綱領,也已經得到了基本上的勝利,黨在目前的任務是完成社會主義革命,並且在一個不太長的時間內,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把我國建成爲一個社會主義的工業強國。黨的組織,無論在數量上或是在黨員成分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變。根據黨中央組織部的統計,截至一九五六年六月底止,全黨共有黨員一千零七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四人,占人口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七四。其中,工人黨員一百五十萬二千八百一十四人,佔黨員總數的百分之十四;農民黨員七百四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九人,佔黨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九點一;知識分子黨員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二十三人,佔黨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一點七;其他成分黨員五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八人,佔黨員總數的百分之五點二。婦女黨員約佔黨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事業的勝利,黨對於人民所負的責任的加重,黨在人民中間的威信的增長,這一切,都要求黨對於黨員提出更高的標準。而且,如果在以前,一個人決心加入我們的黨,往往表示他決心冒着喪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險,去爲羣衆的利益鬥爭,去爲人類社會的最高理想鬥爭;那末在現在,就容易出現這樣的人,他們爲着取得名譽和地位而入黨,他們在入黨以後,不去支持羣衆的利益,反而妨害羣衆的利益。誠然,這樣的人在我們黨內是極少數,但是,我們決不能忽視這個事實。爲提高黨員的標準而鬥爭,這是當前黨的重要的政治任務之一。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爲了這個目的,黨章草案,對於黨員的條件作了一些新的規定。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首先要求,黨員必須是從事勞動而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人。在我們的時代裏,一切光榮都是勞動的產物,不勞動而剝削他人的勞動,對於人民羣衆說來,乃是最大的恥辱。隨着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發展,依靠剝削他人勞動爲生的現象,在我國正在走向消滅。但是,剝削分子、剝削行爲、變相的剝削行爲和剝削思想,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中,還是存在着的。我們必須不讓這種分子,這種行爲和這種思想,侵入到黨的隊伍裏來,並且必須使每一個黨員在勞動和剝削之間,堅決地劃清界限。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關於黨員義務的規定,比原有條文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把“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列爲黨員的義務,這個規定的理由,是十分明顯的。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生命,不能設想黨需要一個不愛護黨的生命的黨員。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規定,黨員必須積極地完成黨分配給自己的任務,因爲這是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的具體保證。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要求,每一個黨員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在這裏,中央認爲,關於有任何功勞、任何職位的黨員,都不允許例外地違反黨章、違反法律、違反共產主義道德的規定,在今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有一部分有功勞有職位的黨員正是認爲,他們的行爲是不受約束的,這是他們的“特權”。並且有一部分黨的組織,也正是默認了他們的這種想法。事實上,任何抱有這種想法或者支持這種想法的人,就是幫助黨的敵人腐蝕我們的黨。任何以“老爺”自居的人,都以爲黨是少不了他們的,事實上恰恰相反,我們黨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許有任何在遵守黨員義務方面與衆不同的老爺。一個人只有不因爲自己的功勞和職位而驕傲,不用來作爲“特殊化”的資本,反而更加謙虛和謹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則的責任心,他的功勞和職位,纔是值得尊敬的。否則,他的驕傲和放肆,必然會把自己淹死。黨決不能姑息這樣的人,而脫離廣大的羣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規定,每一個黨員有義務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有義務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黨章草案的這個規定,無疑地將要提高全體黨員的政治積極性,幫助黨內批評的開展,促進黨的工作中缺點和錯誤的揭露和消除。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規定,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這對於黨的生活有重大的原則意義。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這是我們唯物主義者的根本立場。任何對黨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爲,都只能對黨造成損害。而歸根結底,對於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的人自己,也只能造成損害。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還規定,黨員必須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關於黨員義務的這些新規定,表示黨對於黨員的要求是更爲嚴格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關於黨員義務的規定,需要在黨員中和準備入黨的積極分子中,進行廣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黨員不遵守黨員所應盡的義務,黨的組織必須迅速地給予批評和教育。許多黨員特別是新黨員,違背了他們的義務,確是由於不瞭解什麼是他們所應盡的義務,或者雖然看過黨章的條文,實際上卻沒有懂得它們的意義。因此,當黨員初次違背自己的義務的時候,及時地給予批評和教育,常常可以幫助他們不再犯類似的錯誤,或者不使小錯誤發展爲大錯誤。在這種情況下,輕易地給予紀律處分,是不正確的。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但是,爲了使黨員嚴格地遵守自己的義務,不能僅僅依靠教育。黨章草案規定:如果黨員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壞黨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的決議,危害黨的利益和欺騙黨,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所有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地履行入黨手續。黨章草案規定: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並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成爲正式黨員。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章草案用“預備期”來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補期”,用“預備黨員”來代替“候補黨員”,是因爲“預備”的含義比“候補”更爲確切。這是一位黨外人士的建議,我們接受了這個建議。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討論草案的過程中,有不少同志問:既然要提高黨員的標準,爲什麼把原來的對於不同的社會成分規定不同的入黨手續的辦法改變了呢?現在取消了這些分別的規定,是不是會妨礙黨的純潔性呢?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取消原有的不同的入黨手續,是因爲原有的社會成分的區別已經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義了。在第七次大會以前和以後的相當時期內,對於不同的社會成分規定不同的入黨手續,是必要的,起了良好作用的。但是,在最近時期,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人和職員已經只是一個階級內部的分工;苦力和僱農已經不存在了;貧農和中農現在都已經成爲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社員,他們之間的區別很快就只有歷史的意義;革命士兵由於徵兵制度的實行,已經不成爲單一社會成分;知識分子的絕大多數在政治上已經站在工人階級方面,在家庭出身上也正在迅速地改變着;城市貧民和自由職業者差不多已經失掉成爲社會階層的條件。每年都有大批的農民和學生變爲工人,每年都有大批的工人、農民和他們的子弟變爲職員和知識分子,每年都有大批的農民、學生、工人和職員變爲革命士兵,又有大批的革命士兵變爲農民、學生、工人和職員。把這些社會成分分爲兩類還有什麼意義呢?而且即使要分,又怎麼分得清呢?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至於其他社會成分,那末,前面已經說過,只有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人才能入黨,只有具備了入黨條件的人才能入黨,因此,這個問題已經不存在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實踐證明:爲了純潔黨的隊伍,主要的問題是加強對於吸收新黨員工作的管理,是要求支部大會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對於申請入黨的人和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進行認真的審查,是使預備黨員在預備期真正受到考察和教育,是對於還不完全合乎條件的黨員及時地進行教育,並且對於混入黨內的壞分子加以清洗,而不是在規定某些人的入黨介紹人的多少,介紹人黨齡的長短,和作預備黨員時間的長短。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們黨現有的黨員數目,比在第七次大會時期,已經增加了八倍。這些黨員是怎樣被接收入黨的呢?他們是不是合乎黨員的條件呢?根據幾次整黨的結果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的黨員都是按照黨章所規定的手續入黨的,而且是合於黨員條件的。黨的組織基本上是在羣衆的革命鬥爭中發展起來的,經過鬥爭考驗的羣衆中的積極分子被接收入黨,這就是黨員的質量的主要保證。但是,在接收黨員的工作中,仍然發生過多次的錯誤。在解放戰爭期間,某些解放區在農村中曾經組織所謂“參黨運動”,或者採取所謂“自報、公議、黨批准”的辦法來接收黨員。在全國解放前後的兩年內,黨的組織的發展過分迅速,而在有些地區,這種發展幾乎是沒有領導、沒有計劃的,甚至有些地區,在羣衆還沒有發動的條件下,就忙於大量徵收黨員,建立支部,因而使黨的組織一度產生了嚴重不純的現象。在另一方面,在接收黨員的工作中,也有過關門主義的錯誤,例如,某一個時期曾經沒有着重在產業工人中發展黨員,另一個時期又曾經忽視在革命的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在某些農村中曾經不注意吸收青年積極分子和婦女積極分子入黨,等等。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無論如何,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目前我們黨的一千零七十三萬黨員中,十分之九是在第七次大會以後入黨的。過去無數的經驗證明,不少黨員在組織上雖然入了黨,在思想上卻還沒有入黨,或者沒有完全入黨。黨的各級組織的任務,就是要認真地加強對於廣大的新黨員的教育,切實地組織和指導他們進行對於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學習,對於毛澤東同志的著作的學習,對於黨的歷史和黨的政策的學習,並且加強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教育,以提高他們的覺悟程度,使他們在思想上也具備着成爲一個真正合格的共產黨員的條件。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隊伍是迅速擴大了。但是,在有一部分羣衆中,在有些企業、機關和學校中,有些農村中,有些民族中,黨員的數量還是很小的。而新的積極分子總是在不斷地生長,不斷地要求參加我們的戰鬥的行列。因此,黨在今後時期,除了要努力提高黨員的質量以外,還需要繼續有計劃地接受要求入黨而又完全合於黨員條件的人入黨。黨還應當特別加強婦女羣衆的工作,注意吸收婦女羣衆中的先進分子入黨。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在努力提高黨員標準的時候,還必須注意保護和擴大黨員的民主權利。黨章草案在黨員權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主要的新的內容。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作爲黨員的一項權利規定下來,是有原則意義的。這個規定,不但可以大大激發廣大黨員在黨的紀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羣衆智慧,運用獨立思考,實事求是地、創造性地解決問題,而且可以使許多慣於墨守成規、慣於不尊重黨員羣衆創造性的領導人員,學會改變自己的作風,從而促進黨內民主的高漲。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草案規定,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或者鑑定性的決議的時候,黨員有權要求親自參加。這樣,可以使得黨組織有機會聽到黨員本人的陳述,避免根據一種不確實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來作出決定。這種辦法,在黨內一般是採用的,但是,也有一部分黨組織沒有這樣作,這些黨組織常常毫無理由地在對黨員作出處分的決定以後才通知黨員。當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面,黨組織作決定的時候,不可能讓黨員親自參加,但是,這應該看作一種例外。而且就是這樣,黨員仍然有權在事先提出親自參加的要求,並且在事後,如果他不同意黨組織的決定,仍然有權提出自己的申訴。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草案規定,黨員對於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並且有權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大家知道,黨是思想一致的組織,黨員的思想一致是黨的團結和統一的基礎。但是,這並不是說,一切黨員對於黨組織的一切決議的認識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這是不可能的。黨所要求的一致,是在黨的一切基本原則問題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實際問題上的行動一致。在各種日常工作問題上,黨員們的意見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許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爲了解決各種實際問題,黨必須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國的各個組織統一服從中央的原則去行動。在這裏,黨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在實際行動中無條件地執行黨的決議,這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但是,就在這種條件下,這些黨員也仍然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並且仍然有權向所屬的黨組織和高級的黨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黨組織不應該用紀律迫使他們放棄這些意見。這對於黨不但沒有害處,而且可以有某種益處。只要黨的決議是正確的,這些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又是願意服從真理的,他們終於會心悅誠服地認識黨的正確和自己的錯誤。如果真理最後被證明是在少數方面,那末,保護少數的這種權利,也可以使黨更容易地認識真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草案對於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的權利,對於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的權利,對於黨員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的權利,都比原有的條文規定得更爲完滿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草案特別規定:侵害黨員的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是對於黨員權利的有力的保障。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關於黨內的獎勵和處分,黨章草案作了以下的重要的修改:第一,取消了關於獎勵的規定。第二,取消了關於對組織的處分的規定。第三,簡化了關於對黨員的處分的規定。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實際生活證明:把勸告作爲一種處分是不適宜的,把警告分作當面和當衆兩種也有許多不便。對於黨組織的處分,實際上完全可以用對於黨員的處分來代替。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有一部分同志問道:爲什麼要取消黨內的獎勵呢?這同樣是實際生活教給我們的。第七次大會所通過的黨章雖然規定了獎勵的條文,但是,在過去十一年的執行過程中,證明並不是必要的。這當然不是說,黨沒有注意到許多優秀的黨員在工作中的出色的成就。黨介紹了他們的事蹟和經驗,黨按照他們的品格和能力,選拔他們到重要的工作崗位上去。這些都是黨對於他們的獎勵。但是,取消獎勵的規定,還有更重要的理由。從根本上說,我們共產黨員不是爲獎勵而工作的。我們是爲人民羣衆的利益而工作。當我們的工作是正確的努力的,因而我們得到了人民羣衆的信任的時候,這對於共產黨員說來,就是最高的獎勵。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這裏,我覺得有必要談一談黨的幹部問題。的確,如果我們向每一個普通的黨員都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那末,我們就需要向黨的幹部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黨的各級組織中的骨幹,受到了黨和人民更多的信任,因此,他們對於黨和人民,顯然也比普通黨員負有更高的責任。根據粗略的統計,全黨有相當於縣委委員一級以上的幹部三十多萬人,這三十多萬人的工作的好壞,對於黨的事業有決定的影響。他們應當首先學會永遠不脫離羣衆,永遠不自滿和不害怕困難,勇於接受自下而上的批評,不斷地改進自己的工作,並且用自己的榜樣去耐心地教育他們所領導的工作人員。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幹部的力量,從第七次大會以來,特別是從一九四九年以來,有了巨大的增長,這是用不着解釋的。但是,今天到處都還是感覺到幹部的不足。這個事實,說明了黨的提拔幹部的工作,仍然有重大的缺點。主要的缺點是,至今仍然有相當多的同志用“資格”作爲選拔幹部的標準。有豐富經驗的老黨員――這無疑是我們黨的寶貴財富。但是,如果我們僅僅看到這一部分財富,那我們就要犯絕大的錯誤。因爲,革命的事業總是不斷發展的,需要的幹部總是不斷增加的,而老黨員的數目又總會是不斷減少的,既然這樣,如果我們不堅決地放手地使用經過選擇的新幹部,除了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損害以外,還能有什麼別的結果呢?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爲了適應黨和人民的事業的突飛猛進的發展,黨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大量地培養和提拔新的幹部,幫助他們熟悉工作,幫助他們同老幹部建立團結一致、互相學習的同志關係。黨必須特別注意培養精通生產技術和其他各種專門業務知識的幹部,因爲這是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力量。黨必須在各個地方注意培養熟悉當地情況、同羣衆有密切聯繫的本地幹部。在少數民族地區,黨必須用最大的努力培養本民族的幹部。黨必須用很大的決心培養和提拔婦女幹部,幫助和鼓勵她們不斷前進,因爲她們是黨的幹部的最大的來源之一。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幹部的管理工作,在近幾年的一個重要進步,是開始實行了分級分部的管理,使幹部的管理工作同政治和業務的檢查監督工作,互相結合了起來。黨應當沿着這個方向,把幹部管理的工作推進到一個新的水平,使全黨任何部門、任何職位的幹部都受着黨的認真的監督和具體的幫助,使黨的幹部的質量,不斷地得到提高,而這也就是全體黨員的質量不斷地得到提高的主要條件。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六

黨章草案對於黨的組織機構,除了把縣一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大會改爲常任制,取消了原有的各級代表會議以外,還作了若干新的規定,就是關於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監察機關、黨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的規定。這些規定,只需要比較簡單的說明。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黨的中央組織中,草案規定,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由它繼續擔任原有的在黨的多年經驗中證明爲必要和適當的中央書記處的作用;同時,選舉中央書記處,使它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處理中央日常工作。由於黨和國家的工作的繁重,原有的中央機構已經不夠適應需要了,所以,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增設中央機構的必要。此外,中央委員會還認爲需要增設幾個副主席和一個總書記,中央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副主席。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黨的地方組織中,草案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黨組織的制度。鑑於地方組織領導機關的工作日趨繁複,規定在這些組織的黨委員會下面,都設立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爲了減少上下級的層次,規定地方委員會作爲省、自治區委員會的代表機關,區委員會作爲直轄市、市、縣、自治縣委員會的代表機關。事實上,有些省已經撤銷了一些地方委員會和農村中的區委員會的組織。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基層組織,最小的可以只有三個黨員,而最大的卻可以有上萬個黨員,因此,它的組織形式,需要有很大的伸縮性。黨章草案把黨的基層組織分爲三類:第一類是黨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這一類組織可以成立基層黨委員會,下面設立若干個總支部或者支部。第二類是黨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這一類組織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下面設立若干個支部。第三類是黨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這一類組織可以成立支部委員會。此外,草案中還規定了某些必要的變通辦法。今後,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還可能有個別單位不能完全適用上述三類形式,這可以由相當的黨委作爲特殊問題,變通地加以處理。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對於基層組織的任務,草案也根據目前的情況,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草案規定,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行政機構和羣衆組織的工作。草案指出: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對於機關中的每一個黨員的思想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地把機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的上級組織。這些任務,是目前很多黨的基層組織還沒有作到的。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聯繫廣大羣衆的基本紐帶,經常檢查和改進基層組織的工作,是黨的領導機關的重要政治任務。但是,無論在城市和農村中,許多領導機關,往往只忙於指使基層組織執行一項又一項的任務,卻很少去檢查一下究竟這些基層組織是在怎樣地在那裏工作着,很少給基層組織中的黨員以具體的教育和幫助。一切直接領導基層組織的黨委員會,應當根據黨章,在基層組織中普遍地進行教育,並且得出改進對於基層組織的領導的必要的結論。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黨的各級監察機關的建立和健全,對於反對黨內不良傾向的鬥爭,具有重大的意義。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雖然還是在一九五五年三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以後纔在原有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基礎上陸續成立,但是已經證明了它們的工作是有成效的。黨章草案規定了黨的監察機關的任務和監察委員會的上下級之間的關係。黨的監察委員會應當不限於受理案件,而且要積極地檢查黨員遵守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狀況。爲了完成這些任務,黨的各級委員會必須保證各級監察機關有足夠的幹部力量,並且經常對於它的工作給以堅強的支持。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整個歷史表明,它是黨的可靠的後備軍和有力的助手。當青年團在一九四九年恢復它的組織的時候,它的名稱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從那時以來,青年團的團員已經發展到兩千萬人,在各個戰線上,我們都可以看到他們的積極活動。由於社會主義改造事業和青年羣衆中共產主義教育事業的進展,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已經決定向即將召開的青年團全國代表大會建議,把它的名稱改爲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黨中央認爲這個決定是正確的。黨章草案指明瞭黨同青年團的關係,要求各級黨組織密切地關懷青年團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青年團用共產主義精神和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教育全體團員,注意保持青年團同廣大青年羣衆的密切的聯繫,並且經常注意青年團領導骨幹的選拔。青年――是我們的未來,我們的一切事業的繼承者。因此,我們相信,各級黨組織一定不會在執行這些任務的時候,吝惜自己的精力。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在上面,已經把中央委員會提出的黨章草案,作了一些必要的說明。中央委員會認爲,黨章草案對於我們黨目前的狀況和任務,是適合的。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中央委員會認爲,黨章草案在由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以後,將成爲進一步提高黨的質量、擴大黨內民主、發揚黨員的政治積極性、改善黨的組織工作、加強黨的團結統一和戰鬥力的有力武器。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像我在前面所已經說過的,黨章草案同第七次大會所通過的黨章,並沒有根本原則上的不同,而且應當說,草案的基本精神,正是第七次大會所規定的關於黨的工作的各項原理的邏輯發展。關於黨的羣衆路線,關於黨的民主集中制,關於黨的團結和統一,關於提高黨員的標準和保障黨員的權利,所有這些,在黨的第七次大會上都曾經進行深刻的討論,作出正確的指示。由於這樣,我們黨從第七次大會以來,在組織工作上同在政治鬥爭上一樣,是生氣勃勃的,是蒸蒸日上的。黨的組織工作,保證了黨的政治任務的勝利的完成。在從第七次大會到第八次大會的十一年歲月中,我們黨的組織力量是迅速地壯大了,黨同人民羣衆的聯繫是大大地擴大和加強了,黨內的生活日見活躍,黨的隊伍比歷史上的任何時期更加團結一致,因而黨的事業也就比歷史上的任何時期得到更偉大的成就。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在我們的工作中,也發生過錯誤,也遭遇過危險,也存在着缺點和困難。但是,所有這些,都沒有也不能使我們的黨有什麼驚慌。相反,我們黨始終具有無限的信心和勇氣,去糾正錯誤,戰勝危險,克服缺點和困難,爭取新的更大的勝利。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們黨的勝利,首先和最主要地要歸功於人民羣衆對於我們的信任和支持,要歸功於全體黨員的艱苦奮鬥。我們要永遠紀念和感謝爲黨的事業而犧牲了生命的先烈。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我們黨的勝利,也要歸功於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者,特別是我們黨的領袖毛澤東同志。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現在,我們黨正面臨着新的、艱鉅的任務。我們要徹底完成偉大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提前完成和超額完成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並且積極準備實現第二個五年計劃,使我國的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和商業,實現巨大的高漲,使我國的科學文化事業和人民生活狀況達到新的水平。我們一定要解放臺灣。我們一定要爲維護世界和平積極貢獻我們的力量。爲了迎接這些偉大的任務,我們必須用最大的努力來更加鞏固我們黨,更加鞏固我們黨同最廣大的人民羣衆的聯繫。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原則建立和發展起來、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自己的組織和工作、不斷地加強自己同羣衆的聯繫的中國共產黨,一定能夠團結一致,完成人民交給我們的光榮任務。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

(這是鄧小平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第一卷 · 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推定 1954–1956 年)